江蘇省環境保護專業工程師資格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的標準、規范、規程、法規,對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方向有一定的了解,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有一定難度的技術問題,業績較好,取得具有一定價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創新或引進、消化和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較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初級技術人員工作的能力;能運用外語和計算機獲取信息及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環境保護專業的科研、監測、工程、管理、監察及信息、咨詢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以下條件者,可申報工程師資格:
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二)獲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以下學歷(學位)者,經考核合格,可初定工程師資格:
1.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
2.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技術信息和發展方向,為某一方面的技術骨干,能結合實際情況參加重要技術課題的研究。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一)從事環境科研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并完成國家、省(部)級重點科研課題研究。
2.參加并完成2項以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廳)級科研課題研究。
3.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并完成2項縣級科研課題。
4.作為主要成員參加2項以上新技術成果轉化、推廣工作。
5.參加開發環保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2項以上。
(二)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并完成l項國家、省(部)級專題項目研究;或參加并完成2項以上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市廳級)專題項目研究;或參加并完成3項以上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縣級)專題項目研究。
2.作為專項技術人員,從事環境監測、監測技術開發、數據綜合分析等工作3年以上,并編制具有一定水平的專業技術報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獨立承擔8個以上項目的監測或4個以上新項目的開發。
(2)完成2項以上專項環境監測方案及報告的編制。
(3)參加2項以上國家、省級監測項目的考核、對比,成績合格。
(4)熟練地操作大型儀器。
3.參加環境監測業務管理或質量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能解決一般技術問題,并取得一定成績。
4.從事環境監測儀器設備維護維修等工作3年以上,保證本單位監測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從事環境工程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并完成大型1項以上、中型2項以上或小型5項以上環境工程項目的設計,或作為主要成員完成3項以上環境工程技改方案的設計,方案被采用,并通過工程驗收。
2.負責中型2項以上或小型5項以上環境工程施工、調試、運行或運營,并通過驗收。
3.參加環境工程開發項目1項以上或引進、推廣應用環境工程新技術2項以上,效益顯著。
(四)從事環境保護管理、監察及信息、咨詢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參加制定、修訂環境規范性文件(含法規、規章、標準)、規劃、技術政策等2項以上。
2.參加縣(處)級以上環境管理項目研究2項以上。
3.參加編制縣(處)級以上的環境管理業務規劃、專項計劃或方案2項以上。
4.從事環境監察工作,主持有較大影響的環境監察專項工作2項以上。
5.作為主要參加者從事縣(處)級以上環境信息系統的研制、管理、維護等工作。
6.參加大型l項以上或中型2項以上或小型5項以上環境項目的技術咨詢工作,并通過驗收或鑒定。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作為主要成員開發應用環保新技術獲得國家專利l項以上,或在實際工作中推廣應用新技術2項以上。
(三)作為主要成員承擔完成環保工程項目大型l項以上或中型2項以上或小型5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驗收確認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參加環境科研、環境監測、環境管理、環境信息等工作,其成果有2項以上被采用或受到市(廳)級以上環保部門的書面表彰。
(五)參加并完成環境項目的技術咨詢,取得明顯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咨詢總額(以合同為準)累計達50萬元以上,或咨詢成果被評為市(廳)級以上優秀咨詢項目。
(六)參與編寫2篇以上具有一定水平的技術報告或調查報告,得到縣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可并作為決策依據,或受到市(廳)級以上環保部門的書面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發表、出版本專業有一定水平的論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l部(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專業期刊上公開發表或在市級以上專業學術會議上宣讀有一定水平的本專業論文2篇以上。
(三)為解決較復雜的技術問題而撰寫的技術研究報告或較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業績顯著,學術或技術上有一定的突破,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為優秀,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
(一)取得中專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0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三條 破格評審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以來,在符合第三章規定的評審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二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五名,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三)在國家級技術考核中獲前三名或省級技術考核中獲第一名(以個人獎勵證書或文件為準)。
(四)獲得市級以上授予的優秀科技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稱號者。
(五)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市(廳)級以上較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設計或發明、引進、轉化技術創新成果(專利)并用于生產實踐,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經有關專家鑒定認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或十二、十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五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蘇省環境保護專業資格條件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的材料
1.按有關要求填寫“江蘇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式3份,并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備用相片l張(免冠大l寸)。
2.“江蘇省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情況簡介表”一式20份。
3.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申報表”封面相應欄目上。
(以下是對照“資格條件”要求應填寫、提交的材料)
4.對照第三條,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的年度考核結果填入“申報表”內相應的空欄處。
5.對照第四條,提交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的學歷(學位)證書,以及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任職聘書等復印件。
6.對照第五條,提交記載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后完成的繼續教育情況、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驗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原件。
7.對照第六條,提交反映本人專業理論水平的證明材料。
8.對照第七條,將本人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填入“申報表”相應欄目,并經單位核實確認。
9.對照第八條,提交反映主要業績的專業技術工作報告1份、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包括獲獎證書、與成果相對應的公開發表的論文、查新報告、成果鑒定證書等)復印件。
對科研立項課題,應提交課題立項申請表、階段性進行情況報告書(含主管部門組織的3位以上同行專家的審查鑒定意見)。
10.對照第九條,提交規定數量的論文或著作原件。
11.對照第十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外語考試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
12.對照第十一條,提交符合省職稱主管部門要求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核)有效成績證明原件(或免試證明材料),或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原件。
13.凡已實施執業資格考試制度管理的專業,申報時須同時提交執業資格證書及注冊登記證書。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核實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須按評委會要求的格式進行分類、整理、裝訂。
二、本條件有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1.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2.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3.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4.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5.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6.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7.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8.了解:知其大意。
9.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專業技術工作情況進行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帶教、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10.實例材料:指將本人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期間解決專業技術問題的心得體會,以論文的形式總結出來。文中必須有自己的觀點,并附以任現職期間的具體實例處理分析。
11.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12.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13.專業文章: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期刊上發表的本專業經驗總結、短篇報道或實例報道等文章。全文字數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須有ISSN和(或)CN刊號。
14.宣讀論文:指在市級以上學術會議上大會宣讀或學科分級會議上宣讀,并在相應論文匯編上全文(或摘要)發表的本專業學術論文。凡宣讀論文必須提交論文宣讀證書、論文匯編、會議日程安排等相關材料。摘要發表者須同時提交全文原稿。
15.國家級期刊:指由國家各級專業學會、各部主辦并公開出版的專業學術期刊以及各部所屬院校主辦的學報。期刊必須注有統一刊號。
16.省級期刊:指由省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的期刊。
17.市級期刊:指由市級學術機構主編或主辦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刊號的期刊。
18.國家(際)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一級專業學會、國際學術組織或國際學術組織委托我國相應的學術機構組織召集的會議。
19.省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二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20.市級學術會議:指由國家三級專業學會召集的學術會議。
21.主要作者、主編或副主編:指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的具體組織者,對該著作的學術、技術問題起把關作用。其個人承擔的編著字數必須在10萬字以上。
22.主要編著者:指專業著作的主編或副主編以外的編者或一般作者,其參與編著的字數一般應在2萬字以上。
23.科技進步獎:特指科技進步獎、科技成果獎、自然科學獎、國家發明獎等獎勵項目。
24.項目(或課題):包括國家、部門和各級主管部門下達的或合同規定的科研或技術開發任務。有科學研究、技術管理、開發及推廣應用等類型,按來源可分為國家下達項目、國內外合作項目、合同項目及外商投資項目等。
25.科技進步獎主要完成人:指該獎項等級額定獲獎人員。
26.主要完成人:指在項目中承擔主要工作或關鍵性工作,或解決關鍵技術問題的人員。其確定程序為:項目負責人出具證明,然后由單位組織3名以上的專家評估,并逐一寫出評估意見。
三、本條件若干問題的說明
1.本條件中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項以上含1項,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縣以下含縣等。
2.本條件所規定的論文或專業文章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3.本條件所規定的著作、論著、專業性文章、宣讀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出版社、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評定。
4.本條件所提“市”指副省級及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5.本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參加本專業工作后起計算到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但后續學歷獲得者,可從申報者人事檔案記載開始的員級資格起計,但必須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減除。其員級資格由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負責審核認可。
6.資歷計算方法: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計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
7.凡提交的獲獎成果均須同時附上相應公開發表的專題論文。
8.本條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9.本條件所指“推廣新技術、新項目,經市(當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的程序參照科技成果鑒定方式進行,具體如下:
(1)申報人提出申請,填寫“推廣新技術、新項目應用水平考核鑒定表”(以下簡稱“鑒定表”)。
(2)所在單位審核推薦。
(3)由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5名以上同行專家進行評議,并將專家評議具體意見填入“鑒定表”。
(4)市(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評議意見,作出綜合評價。
按照江蘇省人社廳《關于我省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評審職稱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96號)文件要求,我省以往出臺的相關政策與96號文不一致的,以96號文為準。

